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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债权条件有哪些

来源:本站     时间:2024-01-05     浏览:95
申报债权条件有哪些

  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有申报债权的需要,只要债权的合法有效的,并且没有超过规定的申报期限,同时满足其他的法定条件就可以进行申报。那么申报债权条件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诉宁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申报债权条件有哪些

  (一)申报债权应满足的条件:

  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2、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

  3、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4、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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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报债权的主体是什么

  申报债权的主体是债权人,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要申报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民法典破产申报债权能否进行债权转让

  民法典对破产债权申报后能不能转让没有作出规定,而债权符合转让条件的,可以依法转让。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六十九条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四)借款;

  (五)设定财产担保;

  (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八)放弃权利;

  (九)担保物的取回;

  (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对破产债权申报后能不能转让没有作出规定。如果债权转让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转让债权。如果是破产企业转让债权的,需要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总而言之,阅读完以上文章相信您能够基本了解债权申报怎么进行,债权还可以进行转让。以上就是诉宁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申报债权条件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诉宁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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