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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催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来源:本站     时间:2025-02-24     浏览:30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不当得利的

构成要件是什么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不当得利的构成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一方当事人因一系列特定事实结果使得自身获得了原本不应获取的权利利益,简而言之,就是来源非法的权益占有;

其次,此种行为导致另一方遭受了相应的损失,此处所述的损失,是指由于特定结果导致所有财产利益总值下降,即包括有形财产的损失以及无形财产的损失;

再者,获益的一方所获得的利益与其造成另一方损失之间存在着紧密且复杂的因果联系;

最后,这种不当得利行为必须具备无可争议的违法性质,换言之,不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的经济收益,就属于违法所得,也就是常说的“不当得利”。

另外,不当得利可以细分为两种类别:

第一,给予不当得利,它特指受益人接受他人基于特定行为而转移给他的财产或利益,但这种利益的交易并非出于正常的交往目的,如果满足了这个前提条件,那么就符合了给予不当得利的定义;

第二,缺乏给予不当得利,这是指由于非正常的渠道,例如由于他人的不当行为、天灾人祸等自然现象以及法律规定等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的不当得利现象。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二、不当得利的债权转让应当满足哪些条件

不当得利的债权转让需满足如下几个基本条件:

首先,须以合法有效的债权为基础进行转让,同时遵循社会公序良俗原则,不得损害公众利益。

正因为债权的效力是债权转让的首要前提,所以我们也不能够将无效的债权转让给他人,或者是转让给已经消亡的债权。

这种严格的限制措施,其目的在于保护受让方、国家以及集体的利益不受侵害。

其次,债权转让时,应当但是在转让债权时,如果出现了债权的主要内容变更,那么就会产生新的合同关系,而这并非债权转让的本质立场。

债权内容的变更可能涉及范围包括种类、数量、质量规格、债的性质、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及其方式、结算办法等等多个方面。

至于非主要内容的变动并不影响法律关系,但是如果债权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发生变化,则可能导致与原债的性质相悖甚远。

再者,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必须经过同意并签署债权转让协议,这样才能构成一项有效的债权转让。

这其中,转让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也就是说,他必须拥有处置财产的权力,并且全然民事行为能力。

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其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否则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将会被判为无效。

然后,债权转让的债权本身必须具备

可转让性。

根据债法的相关理论,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合同,其相关的债权其实是无法进行转让的。

比如:

那些建立在个人信赖基础之上的债权、或是附带特定身份关系的继承债权;

以及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债权、由于遗嘱继承而产生的遗产给付请求权等等这些特殊情况。

其次,从权利若是分散转让出去,这其实是在本质上不被允许的。

再者,债权的转移还必须通知到债务人才行。

要是债权人没有通知到债务人关于其债权转让的信息,那么这个转让对债务人来说便是无效的。

最后,债权转让必须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手续来办理。

三、不当得利的孳息怎么判

关于判定不当得利之孳息归属问题,一般的标准是依照下列原则进行操作。首先,必须清晰地界定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即某一方当事人获得了某种好处或利益,而另一方又存在了损害或者损失的现象,且这种利益的获取缺乏法律上的合理基础,同时,这种利益与损害之间还需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针对不当得利所衍生出的孳息部分,通常情况下,应该将其归还给遭受损失的那一方。孳息可以分为天然孳息(例如树木所结的果实)以及法定孳息(如利息、租金等)两种类型。在确定孳息返还范围的过程中,我们需要考虑到受益人的主观意图究竟是善意还是恶意。如果受益人的行为属于善意,那么返还的范围就应当仅限于现有的实际利益;然而,如果受益人的行为属于恶意,那么他就应当返还所有已经取得的利益及其孳息。如果孳息已经不再存在,那么可能需要通过折价赔偿的方式来弥补受害者的损失。但是,具体的判决结果将会受到个案的特殊情况以及相关证据的充分性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可能会出现差异。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方获得不当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且无法律上的依据。不当得利分为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前者涉及缺失给付原始动机的财产或权益转移,后者则基于除给付外的各种原因,如人事行为、自然现象或法律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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